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民眾出國因身體不適而就醫,所支付的醫藥費用,可以從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。但旅遊往返之交通費、旅費不能算入醫藥費內容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,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而就醫診療,在國外所支付之醫藥費用,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?
國稅局說,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,如因病在國外就醫,其付給國外醫院的醫療費,可憑國外公立醫院、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,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。
- Jan 09 Sun 2011 03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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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就醫費綜所稅可列舉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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